现就拉萨市财政局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及业务能力提升项目招聘监理公司事宜公告如下。一、项目需求(一)项目概况1.1项目名称:拉萨市财政局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及业务能力提升项目监理;1.2建设方:拉萨市财政局;1.3涉及的施工标包预算:1034.98万元人民币;1.4项目监理费用预算金额:18.00万元;1.5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本项目为全一标段,采购范围包括室内改造、外立面改造更换门窗、新建连廊、屋面改造、加固工程、设备采购等。1#楼改造面积1379.19平方米,加固面积1379.19平方米,局部新建面积168.7平方米:2#楼改造面积1758.82平方米,加固面积1758.82平方米;3#楼改造面积326.36平方米,以及室外电气、给排建入口大门等附属设施等工程量清单和图纸包含的所有内容。1.6施工工期:364日历天(二)监理实施依据项目监理应使用与本项目内容相关的下列最新版本的标准与规范:1.项目实施方案;2.监理服务合同;3.项目采购文件;4.项目相关附件、图纸等;5.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监理法规等;6.业主授予的其他权限。(三)监理服务目标在保证安全可靠的前提下,提高质量、控制进度、优化方案、降低项目成本,确保项目按设计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以合理的费用在规定的时间内优质完成,并按照有关规范、标准检测达到国家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四)监理服务要求监理方要按照建设目标和要求,遵循国家、西藏自治区相关监理的标准与规范,依据项目合同和用户需求,采用适合本项目特点的管理办法和措施,对项目进行质量、成本、进度、变更的全面控制和监督,负责相关的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安全管理,负责上述整个项目全过程监督协调。监控、督导和评价项目建设参与者的行为,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保证本项目建设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通过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力求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以及安全目标的实现,确保建设行为的合法性、科学性、合理性和经济性。(五)监理服务的范围主要包括:协助审核有关合同、协议;进行项目质量、项目进度和项目投资等的控制;进行有关技术文档等文件的管理;对项目建设内容进行全程监理直至项目终验;定期向建设单位汇报项目进展情况,提交项目监控报告;代表建设单位协调与各承建单位的工作关系和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类纠纷,确保本项目按期、保质、顺利地完成。(六)监理工作内容在项目监理工作范围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行业标准、批准的项目设计、监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的规定,采用巡视及平行检测等方式开展工作。对项目的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施工实行旁站监理。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审查开工报告及各项准备工作,下达开工令;2.督促承包人施工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与实施;3.审查承包人提交的项目实施方案、技术方案和进度计划,安全措施、质量保证措施、应急措施等并监督实施;4.配合协调项目有关设备、材料、图纸和其他外部条件以及进度、交叉作业等工作;定期召开质量分析会,盘点进度,协助委托人协调勘查工作中出现的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建立意见并监督实施;5.监督承包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6.检查勘查单位人员上岗情况,并实施监督;7.监理人应将承包商在实施过程中的不合格项分为处理、停工处理、紧急处理三种,并严格按提出、受理、处理、验收四个程序实行闭环管理,监理人员对不合格项必须跟踪检查并落实;8.项目质量必须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并签字,未经监理工程师的签字,不准进入下一道工序的作业,不得拨付项目合同款,不得进行项目验收;9.监督承包人严格按技术规范,控制项目质量,重要部位督促承包人实施预控措施;10.分阶段进行进度控制,及时提出调整意见;11.协助处理合同纠纷和索赔事宜,协调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争议;12.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的实施;13.编制监理工作月报、监理工作总结和质检运行报告,报委托人和有关主管部门;14.督促承包人整理合同文件及技术档案资料等相关资料,不允许后补项目资料;15.组织并参与验收,对项目质量提出评价意见;16.对现场抽检单位进行管理,组织安排检测单位现场抽检工作,审核检测项目内容、频率是否达到要求;17.审核竣工资料和其他技术资料;18.编制监理工作竣工资料和项目最终总结;19.签发交工验收证书;20.签发最终支付证书;21.建设方交办的与项目监理有关的其他伴随服务。(七)监理人员和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要求投标人按照项目实际需求自行配备,投标时配备的人员、设备和仪器无法满足项目需求的,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其增加。二、评审方法及程序(一)评审方法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磋商小组对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响应文件,按照本章第2条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或根据采购人授权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报价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报价也相等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资格审查标准详见附件1。分值构成:总分100分,详见附件2。(二)评审程序2.1资格审查。(1)磋商小组按附件1所列审查标准,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磋商小组在资格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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